首页 滚动 正文

上海:因灾害性天气导致误工,不得按迟到处理

2023-08-09 19:24:03   来源:中工网    


【资料图】

小陆于2022年7月17日入职上海HS器械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员职位,双发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22年10月30日,小陆收到了公司向其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注明:“根据公司《考勤与休假制度》第3.5条规定,一个月内无故迟到早退5次(含)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因你于2022年9月14日、9月15日、9月16日、10月15日和10月17日存在无故迟到的情况,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自即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小陆收到通知后十分诧异,她认为在2022年9月14日、9月15日和9月16日的三次迟到的原因是超强级台风在沿海登陆,登陆时气象部门已发布了红色台风警报,本市道路交通遭受超强台风所造成的大暴雨严重影响,导致小陆未能按时上班。当时,小陆已通过《工作表现情况说明》向公司详细解释了这三天迟到的缘由,是系“超强台风”不可抗力的因素,因此不能不能算做无故迟到。小陆立刻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了异议,但公司回复小陆,无论何种情况,迟到是客观事实,也非公司原因造成,因此属于《考勤与休假制度》中所指的无故迟到。双方就此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对簿公堂。劳动者上下班遭遇极端天气无法准时上班,用人单位是否能按迟到处理呢?笔者借本文来为广大读者朋友们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做法。

一、因灾害性天气导致误学误工,应执行保障措施。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沪府令73号)对极端天气下的两类人群出行有着相关的保障措施。

其中针对劳动者群体的《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在岗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对因前述灾害性天气发生误工的工作人员,不得作迟到或者缺勤处理。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举办户外活动或者进行除应急抢险外的户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可以采取临时停工、停业、停运、停航、停园等措施。”

因此,在前文所述案例中,小陆在本市气象部门已经发布台风红色警报的情况下,因灾害性天气导致误工的,用人单位仍旧按迟到或者缺勤处理是错误的。

二、灾害性天气下,用人单位还应尽责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

除了前述规定外,《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第三十六条还规定:“台风、大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建(构)筑物、建筑工地、高空作业、港口码头等场所或者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采取加固临时设施等防护措施,避免搁置物、悬挂物、附属物脱落、坠落,必要时采取停工停业、人员设备转移等措施。”这也就意味着,当相关用人单位遇到台风、大风等极端性天气时,必须完成两个法定动作:一是排除场所风险,做到设施加固,避免坠物伤人;二是当前述场所风险存在时,用人单位在必要时不得继续指挥作业,并需采取停工停业、人员设备转移等措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因此,在存在因灾害性天气导致存在工作场所安全风险的时候,用人单位也不得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动作。

(劳动报 张佶)

关键词:

为你推荐